因出租經濟適用房,伍少榮、黃繼偉等4戶家庭被廣州市住房保障辦責令退房。但記者入戶調查發現,這4戶中至少有兩戶是因為要應付月供不得已而為之。一直租住在7平方米公房里的伍少榮說,“68平方米的經適房,總價29萬余元;我問親戚朋友借了9萬元做首期,月供1073元,要供25年。但我打散工,妻子每月1200元的收入,怎么供得起啊!……我們兩口子連孩子都不敢生,就是因為養不起啊。”黃繼偉一家三口則住在不到20平方米的宿舍里,他無奈地說:“有新房子誰不愿意住?但搬那么遠開銷會增加一倍,還有十幾萬元貸款要還,每天愁得覺都睡不著,一時糊涂才出此下策。”
原以為那些出租經適房的都是另有住房的家庭,沒想到這兩家竟然是因為“住不起”而不得不“以租代供”!
很顯然,像伍少榮、黃繼偉這樣的家庭是最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,也是最需要政府救助的。然而,他們卻被責令退出了住房保障的范圍。
廣州市住房保障辦錯了嗎?它們只是在執行“經適房不得出租”的明文規定,而且這一規定也不能說不妥,因為經適房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的,而不是讓低收入家庭用來謀利的。
伍少榮和黃繼偉錯了嗎?能借的都借了,貸款也貸了25年,可他們如果交了月供和物業費后可能就“無米下鍋”,更不用說還債了。除了“以租代供”這個不是辦法的辦法,我真想不出還有什么轍兒。
當事雙方都沒有錯,到底是誰錯了呢?這就應該重新審視制度本身了。
六七十平方米的房子不算大,二三十萬元的總房價也不算多,但對于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來說,這仍然是難以承受之重。多年來,我一直堅持認為經濟適用房不應該成為住房保障的形式,并多次呼吁取消經濟適用房,主要就是因為經適房制度在理論上就存在一個不可能解開的“死結”,那就是:真正的低收入家庭根本買不起房(包括經適房),而買了經適房的基本上都不會是真正的低收入家庭。作為真正的低收入家庭,伍少榮和黃繼偉倒是買了經適房,但他們“住不起”的實質仍是“買不起”——事實證明:經適房根本就不適合低收入家庭,試圖用經適房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是路徑選擇的錯誤。
那么,什么住房保障形式最適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呢?當然是廉租房。經適房是購買房子的永久性產權,廉租房只有臨時性租借房子的使用權。對低收入家庭來說,前者是難以承受的,而后者卻可以承受;對于政府來說,前者的保障效率沒有后者高,而且廉租房的保障具有流動性。
經適房制度推行十年來,資格審查及其監管工作幾乎都沒有真正落實過。廣州市這一“較真”就出了“冤案”,并讓制度的“死結”暴露無遺——經適房真的應該取消了!